晋价服字[2013]20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经研究,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据合法票据。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80号)同时废止。
六、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相关情况。
附表: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