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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财政法规
知识竞赛山西赛区组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13

晋会协[2012]7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素质,根据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举办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山西赛区组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负责人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并将参加人员名单于8月31日前报协会综合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财政“六五”普法读本内容及“六五”普法以来新公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竞赛方式:采取网上答题、网上阅卷、网上评奖的方式。试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上。参赛人员在网上答题并提交答卷(答题具体要求参见财政部网站上随题所附的参赛须知)。

三、竞赛答题时间: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四、表彰奖励:本次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30个,根据竞赛组织工作以及参赛人数、参赛率、答题成绩等情况予以奖励;个人奖150名(一等奖10名,二等奖40名,三等奖100名),个人奖采取网上公开抽奖的方式,在全省所有网上答题成绩优异者中评选确定。

五、其他:对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 分及以上)者,可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8 学时。

联系人:王川浩

联系电话:0351—2024912

传真:0351—4032904

电子邮箱:282343541@qq.com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山西赛区组织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

山西赛区组织工作的通知

 

晋财法函[2012]5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院校,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

为了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素质,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7月至9月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根据《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财法函〔2012〕36号)要求,现将我省组织参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全省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领导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双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有关院校负责人、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驻各市财监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规税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厅法规税政处处长段萃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会计处等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全省范围内的竞赛组织工作由省财政法规知识竞赛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省直单位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的参赛事宜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地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上网参加竞赛答题。

二、宣传发动

省财政厅将通过印发文件、实地走访、督促指导等方式对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山西赛区的相关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同时通过《山西日报》等新闻媒体刊登竞赛公告,动员社会人员参加竞赛。各市、县财政局也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竞赛内容及参赛人员

竞赛内容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包括财政“六五”普法读本内容及“六五”普法以来新公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参加竞赛人员包括:财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财经院校师生、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注册评估师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

四、竞赛形式

竞赛按财政部要求,采取网上答题、网上阅卷、网上评奖的方式。竞赛试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上。参赛人员在网上答题并提交答卷(答题具体要求参见财政部网站上随题所附的参赛须知)。竞赛答题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五、表彰奖励

在参加全国财政系统评奖的同时,山西赛区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励坚持重精神奖励、适当予以物质奖励的原则。其中,组织奖30个,根据竞赛组织工作以及参赛人数、财政干部参赛率、答题成绩等情况予以奖励;个人奖150名(一等奖10名,二等奖40名,三等奖100名),个人奖采取网上公开抽奖的方式,在全省所有网上答题成绩优异者中评选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竞赛是全国财政“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竞赛的宣传、组织工作。省财政厅将把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作为财政“六五”普法中期督导和验收的一项重要因素进行考核。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竞赛组织发动工作,力争使全体财政干部都能参加竞赛,同时积极组织广大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参赛。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对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 分及以上)的财会人员,可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 8 学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本次竞赛为契机,认真总结财政“六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发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人员参加竞赛,各财经院校要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情况,积极组织发动广大师生参加竞赛,通过参加竞赛答题活动,推进广大财会人员和财经院校师生的财政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提高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各市财政部门要确定一名竞赛联络员,于7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联系人:张丽华,联系电话:0351—4065776。

 

 

 

山西省财政厅

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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