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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晋价服字【2011】18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通过对一年来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2009年规范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较适应我省现行实际,可继续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重审并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在文件到期前一个月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意见建议等报省物价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29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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