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防范地方金融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办法》规定:
一、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适用本办法。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办理财务登记。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登记情况、财务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同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四、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摘自:山西财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