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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4
晋价服字[2009]2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须年检合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261号)同时废止。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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